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采购合同是日常交易的重要法律文件,涉及原材料、设备、服务等各类采购活动。然而,由于合同条款不严谨、履行过程不规范或法律意识不足,企业可能面临诸多法律风险,甚至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企业采购合同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采购合同的常见法律风险
1. 合同主体资质风险
风险点:若供应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或履约能力,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
案例:某制造企业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但该贸易公司实际并无供货能力,仅作为中间商转售货物。后因贸易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供货,导致制造企业生产线停滞,损失数百万元。
2. 合同条款不明确的风险
风险点:合同中对货物规格、质量标准、交付时间、验收条件、付款方式等约定模糊,易引发争议。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但未明确钢材的具体型号和抗拉强度标准。供应商提供的钢材不符合工程要求,导致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并承担违约责任。
3. 付款与交付风险
风险点:付款方式不合理(如预付款比例过高)或交付验收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资金损失或货物不符。
案例:某科技公司向某设备厂商采购一批服务器,合同约定100%预付款。厂商收款后迟迟不发货,最终因经营不善破产,科技公司无法追回货款。
4. 违约责任约定不清的风险
风险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或赔偿范围,导致争议时难以索赔。
案例:某食品企业与物流公司签订冷链运输合同,但未约定延迟交货的违约金标准。后因物流延误导致食品变质,食品企业因缺乏明确赔偿依据而难以索赔。
5. 知识产权与保密风险
风险点:采购涉及技术或专利产品时,若未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保密义务,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案例:某家电企业委托外部供应商开发某零部件,但未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供应商将该技术转售给竞争对手,导致家电企业市场份额受损。
二、防范措施
1. 严格审查合同主体资质
核实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信用记录等。
对于大额采购,可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报表或银行保函,确保其履约能力。
2. 明确合同关键条款
货物/服务描述:详细列明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等。
交付与验收:明确交货时间、地点、验收标准及不合格处理方式。
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避免全额预付款,可约定“货到付款”或“验收后付款”。
3. 合理设置违约责任
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按日计算迟延履行金)。
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及赔偿范围(如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涉及技术采购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义务。
可要求供应商签署《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
5.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
定期跟进供应商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并留存证据。
对于长期合作供应商,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降低合作风险。
三、结语
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安全和经济效益。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前做好尽职调查,明确关键条款,并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流程。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审核合同,以最大程度规避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通过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可以降低采购合同纠纷的发生概率,确保商业合作的顺利开展。
文章导读
今天分享融资性贸易的司法认定与风险防范。通过对融资性贸易相关的裁判文书研读及整理发现:司法审判实务中一般通过审查合同的内容、货物的流转情况、资金的流转情况三类外在形式证据,以判断案涉交易是否有悖买卖合同的特征,进而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做出判定,识别买卖型融资性贸易。
(一)合同的内容
1、案涉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特征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相应价款。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时会关注货物的运输、交付、质量与检验、风险的承担等,合同里会进行详细的约定,以界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对货物的情况会予以关注,并承担风险。
但在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中,出资方虽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其往往不关注货物、不承担风险,只关注其资金安全保障,并享有固定收益。
那么,如果案涉买卖合同对关于货物的事项未予以明确约定或其约定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比如存在一方只享收益而不承担风险的情况,因其明显不符合买卖的特征而认定为实为借贷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反过来,虽然合同约定的比较详细,但是实际业务履行中完全不关注货物情况,当出现市场变动、爆发危机时,同样也有被认定为虚假贸易或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2、贸易链条中各买卖合同间的关联情况
在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中一般存在两个及以上买卖合同,到底是融资性贸易,还是连环买卖,都需要结合整个贸易链条背后所隐藏的资金借贷关系,对相关买卖合同加以综合比较,不仅仅孤立审查单个买卖合同。
比如:
(1)相关买卖合同关于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履行期间、交货地点的约定是否相同或相近。
(2)相关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相同或相近。
(3)相关买卖合同项下所有的当事人是否兼具买方和卖方的身份。如果是,在形式上就建立了一个封闭式循环贸易链条。
(4)相关买卖合同的价款是否有违商业合理性。法院在实务裁判中也会考察是否存在高买低卖或基本平价交易的情形,通过对比交易的金额与当事人的获益情况进行判定即是否存在交易金额大但当事人获益甚微的情况,同时结合各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审查不同的相近签订时间合同间的利润差额是否太大而有违商业合理性。
(5)是否存在其他有违商业合理性的情形。如下游买卖合同约定为先付清全款再交付货物,则此时如无合理理由,选择通过中间方向上游采购货物将显著增加交易成本,明显有违商业常理。
(二)货物的流转情况
合同履行中货物流转情况始终是关注的重点,法院也是把它当事人真实意思是货物买卖还是走空单、融资的重要参考。
对于货物交付、流转情况的审查看似简单,但在货物买卖中为了节省物流、仓储成本,贸易各个环节往往会并不逐一交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只能出具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货权移转凭证能否认定为实际交付,对于这个问题的审查,各个法院法官的尺度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般来说,除非有货物运输或仓储方的签字盖章,否则只提供上下游公司出具的货权移转凭证,并不能说明实际交付,还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交货情况。在这个时候,如果能够提供对货物进行查验的化验单据,也是个很重要的补充证据。如在煤炭买卖大宗业务中,对煤炭进行查验是买卖合同交付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根据查验结果,双方会对合同总价款进行调整确定,因此,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未对货物进行查验,可能会被认为显然与常理不符,进而有理由推断合同项下无实际交付。
(三)资金的流转情况
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流程与资金的流转密不可分,对于资金流转情况的审查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资金的支付与合同约定的金额及节点是否一致;
2、资金的支付金额与货物交付情况是否一致;
3、资金流向是否形成闭合回路;
4、是否存在当事人无法合理解释的资金往来。
除了上述证据以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可得证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如当事人间签订表明交易目的的其他协议,包括保证一方固定收益的合作协议或第三人约定对买卖合同的所有风险予以承担的协议、当事人间的沟通记录、当事人的转账备注内容、可得证明当事人交易习惯的其他合同或单据以及与案涉合同相关的刑事案件材料。
综上:除非综合各类证据证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借款达到高度可能性,否则对合同应相互独立认定,不宜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以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
未完待续 敬请期待
该专题分享共三期,后面将从司法裁判的视角,结合典型案例与律师办案经验,一起分析融资性贸易的识别要点及法律风险,以及就国企如何规避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提一些专业的法律建议。